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14年度,17號
IPCV,114,民專上,17,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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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陳品旭
訴訟代理人 周亞恬律師
被 上訴 人 葉明祐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簡妥芸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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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