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14年度,13號
IPCV,114,司民聲,13,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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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霞



相 對 人 饒惠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經本院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15號判決、113年度民營上字第2號判決 及裁定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暨該部 分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訴訟 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 被上訴人饒惠雲負擔百分之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 第三人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排除侵害並回收、刪除或銷毀侵 害物、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9萬9,180元,並另請求相對 人給付75萬3,472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810萬2,652元, 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惟聲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並追加侵害工商秘密之請求權基礎,嗣後並減縮上 訴聲明,除請求排除侵害等外,連帶給付金額減縮至156萬9 ,062元,另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減縮至37萬6,736元,訴訟 標的價額合計為359萬5,798元,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而駁回追加侵害著作權之訴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是 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36,074元【計算式:



(3,595,7988,102,652)×81,289元=36,07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54,96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即4,552元【計算式:(36,074元 +54,960元)×5/100=4,552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552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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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豐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峰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