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下稱安矽思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net Lee
訴訟代理人 張雯菁
複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兼上三人及次一人之送達代收人)
楊淇皓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虹冠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虹冠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熊國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律師
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分別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之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為涉外民事案件,本院有管轄權,且準據法為我國法律 :
㈠安矽思公司為依外國法律註冊登記之外國法人(甲證1。本件 證據編號及所在卷冊頁碼如附表一所示),虹冠公司為依我 國公司法成立之法人,熊國偉為我國人民,安矽思公司主張 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侵害其著作權等語。本件具有涉外因素, 為涉外民事事件,其性質核屬著作權侵權之民事事件,且安 矽思公司所主張虹冠公司及熊國偉有侵害其著作權之行為地 亦在我國,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安矽 思公司所主張侵權行為地之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 ㈡按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安矽思公司於 本件主張其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取得之著作權受虹冠公司及 熊國偉侵害,依前揭規定,本件以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我國法 為準據法。
二、本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已 繫屬於法院,因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不同意適用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本院卷一第273至274頁),依修正施行後之第75條第 1項規定,本件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下稱修正前智審法 )。
三、安矽思公司主張虹冠公司及熊國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期間為 109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8日,本件應適用108年5月3日修正 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著作權法)。
貳、安矽思公司主張:
安矽思公司所撰寫、販售之「ANSYS Q3D Extractor」軟體 及「ANSYS SIwave」軟體(下稱Q3D軟體、SIwave軟體,合 稱系爭軟體),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系 爭軟體內建置有監測程式,以偵測使用者是否經安矽思公司 合法授權,並以授權管理系統及授權檔案等防盜拷措施限制 未經授權者使用系爭軟體。詎熊國偉未經安矽思公司同意或 授權,自109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8日期間一般上班時間, 除109年5月3日在其自家住處外,其餘均在其任職之虹冠公 司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辦公室內,以電腦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將系爭軟體之「Solidsquad破解版」下載後, 重製儲存於熊國偉個人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並使用該系爭 軟體完成虹冠公司相關業務,不法侵害上開著作之重製權。 安矽思公司於109年5月22日始知上情,即向虹冠公司告知, 卻未獲置理。又系爭軟體功能與虹冠公司業務相關,而有使 用系爭軟體之需求,然虹冠公司欠缺且未確實執行對於員工 資訊安全管控,分別違反防範其等所開啟或持續之危險致侵 害他人權利之義務,及預防員工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義務 ,容任熊國偉侵害系爭軟體,具有故意,且怠於員工資訊安 全管控及保持合法商業營運,亦具有過失,而與熊國偉之前 開故意侵權行為屬安矽思公司本件損害之共同原因,安矽思 公司自得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虹冠公司、熊國偉連帶損害賠償 958萬5,253元。縱認虹冠公司、熊國偉非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然因熊國偉為虹冠公司之受僱人,熊國偉前開侵權行為核 屬其業務執行之範圍,虹冠公司未盡其監督義務,亦應依民 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熊國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 審以安矽思公司未能證明虹冠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高忠應負責 而駁回部分,未經安矽思公司上訴,故非本院審理範圍)。
參、虹冠公司、熊國偉答辯意旨:
一、熊國偉為虹冠公司應用工程部經理,職務內容為驗證IC功能
及推廣產品應用,其在109年2、3月間,基於自我學習興趣 及將來欲報考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研究所博士班中 特定實驗室之研究範圍有使用系爭軟體等動機,在基隆住處 以自家網路下載安矽思公司於中國大陸地區官網所發布系爭 軟體之學生版於自己筆記型電腦內,供個人對平板變壓器電 路參數分析與模擬為學習研究之用,並未將系爭軟體使用於 工作上或其他營利用途。縱認熊國偉係下載使用經他人破解 之系爭軟體,然其係出於學習、學術研究及準備考試等目的 ,應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之 要件,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二、熊國偉並非在虹冠公司下載系爭軟體之學生版,因熊國偉為 方便隨時操作系爭軟體,而將其私有筆記型電腦連線虹冠公 司無線網路而自動設定連結參數,方致安矽思公司誤認虹冠 公司有使用系爭軟體。又虹冠公司主要營業內容為類比功率 IC及類比功率元件設計、開發及銷售,與安矽思公司主張系 爭軟體之應用領域完全不同,虹冠公司並無使用系爭軟體之 需求或必要。另虹冠公司已善盡資訊安全管理義務,非安矽 思公司所稱共同侵權人。
三、關於安矽思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計算,其主張系爭軟體之價 值是否為市場客觀價值,已有疑問。又依訴外人思渤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思渤公司)之Q3D軟體報價漲幅回推109年 間該軟體之租賃價約為每日5,653元,以安矽思公司主張侵 權期間20日計算,思渤公司營業額為11萬3,060元,則安矽 思公司實際損害應為更低。退步言之,系爭軟體既內建有監 測程式,安矽思公司應於109年2、3月間即知悉熊國偉使用 系爭軟體之事實,然原告於111年4月2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 已逾2年消滅時效。
肆、原審為兩造部分勝敗之判決,兩造分別就各自不利部分提起 上訴。
一、安矽思公司上訴部分:
安矽思公司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安矽思公司後開 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熊國偉、虹冠公司應再連帶給 付安矽思公司858萬5,253元,及自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安矽思公司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虹冠公司、熊國偉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二、虹冠公司、熊國偉上訴部分:
虹冠公司、熊國偉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虹冠公司、 熊國偉之部分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安矽思公司於第一 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受不利之判決,虹冠公
司、熊國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安矽思公司之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伍、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283頁):一、安矽思公司為系爭軟體之著作權人,於網路上有公開提供Q3 D軟體之學生版供公眾自行下載。
二、熊國偉前任職於虹冠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蔡高忠,於 111年6月2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方敏宗),工作地點位於新 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
三、安矽思公司委請訴訟代理人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5月22日發函虹冠公司。
四、熊國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901號,甲證13),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28日以111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判決, 認定熊國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 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甲附件2 )。經熊國偉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 4號審理中。
五、虹冠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197號,乙證29、51),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8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22號判決無 罪(乙證52),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56號審理中。
陸、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一第283至2 84頁):
一、熊國偉是否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系爭軟體之重製 權?熊國偉下載、使用系爭軟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 第1項之合理使用?
二、虹冠公司是否故意或過失共同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系爭軟體 之重製權,而與熊國偉所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三、如熊國偉、虹冠公司有共同侵權行為,安矽思公司得否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虹冠公司、熊國偉連帶損 害賠償958萬5,253元?
四、如認熊國偉、虹冠公司非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安矽思公司得 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虹冠公司與熊國偉連帶損 害賠償958萬5,253元?
五、安矽思公司就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著作權法第89 條之1第1項、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 柒、得心證之理由:
一、熊國偉故意不法侵害安矽思公司系爭軟體之重製權,並未構
成合理使用:
㈠系爭軟體之侵權使用偵測:
⒈安矽思公司所有之Q3D軟體係利用靜電磁場粹取電路結構的 寄生參數並產生等校電路模型,適用於多層電路、電子封 裝、電力電子轉換等領域;SIwave軟體是針對印刷電路板 及IC封裝的專用平台,可模擬信號完整性、電壓衰退、電 源完整性、去耦電容分析及電磁干擾分析,此有Q3D及SIw ave軟體簡介(甲證2)在卷可稽。安矽思公司主張熊國偉 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於109年4月29月起至同年5月18日期 間,在虹冠公司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辦公室內 ,以筆記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方式,使用該電腦設備內其 所下載、安裝之系爭軟體之「Solidsquad破解版」,不法 侵害安矽思公司就系爭軟體之重製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 經公證之甲證10-1報告為證,即對應公證登錄「Cylynt」 網頁取得之網頁內容(甲證10為黑白影印本,甲證10-1則 為彩色影印本。以下僅引用並簡稱「甲證10-1報告」,其 中公證書見原審卷三第183至188頁,附件壹即Cylynt見同 卷第189至238頁)。
⒉系爭軟體內建之偵測程式係偵測到未經授權之使用時自動 回拋作成「E-gress偵測報告」:
依安矽思公司所述(原審卷一第17至18頁,原審卷二第30 8至309頁,原審卷三第178頁至第179頁),系爭軟體需先 安裝安矽思軟體,再安裝授權管理系統,並新增授權檔案 ,經授權管理系統偵測到該授權檔案後,被授權者即可使 用相關軟體功能,1組授權檔案僅得安裝於1台指定主機, 與授權管理系統配合而形成1個授權伺服器,被授權者並 會填寫許可表提交予安矽思公司;如使用者未透過授權伺 服器開啟安矽思軟體,安矽思軟體内建之監測程式藉由偵 測、確認使用者軟體之來源是否經合法授權,再利用監測 程式之回拋技術(phone-home)將上開紀錄(即侵權使用 者之軟體使用情形)回傳至專業防盜版偵蒐機構「Cylynt 」自動排序作成「E-gress偵測報告」,安矽思公司可透 過帳號密碼連結該機構之網頁,下載違法使用者之相關資 料如甲證10-1附件壹之Cylynt偵測報告所示;系爭軟體下 載安裝完成之後,使用時始會偵測是否為盜版軟體的使用 ,業據安矽思公司提出安矽思軟體安裝流程圖、授權許可 表、安矽思軟體授權協議中英文對照版本(甲證3至5)為 證,並經證人鄭鎧杰於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 度智易字第12號熊國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下稱士林地院 111智易12案)證稱:伊任職利明顧問有限公司,從110年
下半年開始受安矽思公司委任進行軟體使用上的查核;AN SYS有盜版軟體的偵測機制,因受各地區各國的個資法規 範,所以偵測機制偵測到軟體正式版、試用版、學生版等 合法使用,不會做任何記錄,但若為非法的授權,同時使 用一定時數,它才會做偵測等語(甲證37之審判筆錄第11 至12、13、17頁,原審卷四第191至192、193、197頁), 堪信為真實。
㈡熊國偉下載「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權軟體於其自有筆記 型電腦,並自109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月18日止使用之: ⒈甲證10-1報告第4、6至19頁記錄侵權期間自109年4月29日 起至同年5月18日共計38筆使用紀錄,其中同年4月29日使 用Q3D軟體1筆、同年4月30日使用Q3D軟體5筆及SIwave軟 體2筆、同年5月1日使用Q3D軟體2筆、同年5月2日使用Q3D 軟體4筆、同年5月3日使用Q3D軟體8筆及SIwave軟體2筆、 同年5月4日使用Q3D軟體6筆及SIwave軟體2筆、同年5月5 日使用Q3D軟體1筆及SIwave軟體1筆、同年5月6日使用Q3D 軟體2筆、同年5月18日使用Q3D軟體2筆(原審卷三第192 、194至207頁)。
⒉甲證10-1報告第6至19頁之「Browser Email Address」欄 位記錄登入使用之使用者信箱為「michael_shi0000000am pionmicro.com.tw」,參照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網頁截 圖、熊國偉臉書網頁截圖(甲證26、27)可知,「champi onmicro」為虹冠公司英文名,「michael_shiung」為熊 國偉之英文名,足見上開電子郵件信箱為虹冠公司派發予 熊國偉使用。
⒊甲證10-1報告第20至26頁記錄109年5月18日第2筆使用紀錄 之侵權詳細資訊(原審卷三第208至214頁),其中「Cust om Data」之「Custom3」欄位經展開後記載「"issuer": "Team SolidSQUAD-SSO"」等文字(原審卷三第214頁), 依安矽思公司稱甲證10-1報告之「Custom Data」的「Cus tom 1、2或3」欄位會記錄關於系爭軟體如何遭到破解或 盜取的資訊(原審卷二第315頁)。而依Google網路查詢 截圖(甲證12),「SolidSQUAD」為網路上專門破解正版 軟體之團體,故該次使用之系爭軟體係使用「Solidsquad 破解版」之侵權軟體。另甲證10-1報告記錄109年5月6日 第3筆使用紀錄、同年5月3日第20筆使用紀錄、同年5月5 日第5筆使用紀錄之侵權詳細資訊(原審卷三第215至227 頁),亦有記載「SolidSQUAD」相關之內容。又綜觀前述 甲證10-1報告38筆使用紀錄,「Hostname」欄位記錄安裝 系爭軟體之電腦名稱為「laptop-kbm790fe」,相同的MAC
序號「04:EA:56:63:B7:A3」。可證該38筆使用紀錄 之系爭軟體皆為相同之軟體即「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 權軟體,而安裝該系爭軟體之電腦設備即熊國偉同一筆記 型電腦(laptop-kbm790fe)。 ⒋甲證10-1報告第6至19頁之「Google Maps」欄位記錄侵權 使用系爭軟體之地點座標分別為(25.1055,121.7428)、 (25.1055,121.7427),及(25.0608,121.6482)、(25 .0608,121.6481)、(25.0607,121.6481),經對照Goog le Map網頁定位經緯度搜尋之截圖(甲證28至30),該等 座標分別對應熊國偉位於○○市○○區住處、虹冠公司位於新 北市汐止區之市場業務部,可見熊國偉分別在其住處及虹 冠公司之辦公處所以其筆記型電腦使用侵權軟體「Solids quad破解版」。
⒌由甲證10-1報告「Public IP」欄位記錄侵權使用者使用之 IP位置,包含「61.31.92.120」、「211.20.75.147」、 「118.168.58.160」等(原審卷三第195至207頁),其中 「211.20.75.147」與虹冠公司之註冊IP(甲證19)完全 一致。
⒍以上皆與熊國偉自承其109年3月時於基隆自家網路,以自 有之筆記型電腦下載及安裝系爭軟體學生版/試用版,又 由於私人筆記型電腦較老舊,使用下載之試用版軟體經常 當機,為方便修改參數重新試驗,會將其下載系爭軟體之 私人筆記型電腦攜帶至虹冠公司,方便可隨時調整參數或 當機時重新啟動等語(原審卷四第272至273頁)相符。 ⒎綜上,熊國偉下載「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權軟體於其 自有筆記型電腦,並自109年4月29日起至同年5月18日止 於其基隆住處及虹冠公司之辦公處所加以使用。 ㈢甲證10-1報告之真實性:
虹冠公司及熊國偉辯稱安矽思公司於另案自承甲證10-1報告 是提起本件告訴之後,再持自行製作的「偵測報告紙本」文 書前往公證人處公證,客觀上是否有該電磁紀錄存在?該電 磁紀錄之真偽如何?於審判中依然處於不明狀態,應將該甲 證10-1報告之原電磁記錄檔案提出於法院,由法院以科學方 法進行「勘驗」,方知是否有遭人為輸入或竄改之可能云云 。惟查:
⒈本件著作權爭議之關鍵在於熊國偉其個人所有、下載、使 用系爭軟體之筆記型電腦,安矽思公司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342條第1項、第345條第1項及第367條規定,聲請熊國偉 提出本案下載系爭軟體之筆記型電腦後進行勘驗。 ⑴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
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第343條 規定:「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 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第345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 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 真實。」前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同法第367條規定 參照)。揆其規定乃賦予舉證當事人據以蒐集他造所持 文書或勘驗之標的物為證據之機會,得要求持有文書或 勘驗之標的物之他造開示與訴訟有關連之資料,以貫徹 當事人間武器平等原則,保障其公平接近證據之證明權 ,並維持當事人在訴訟上公平公正競爭,俾促進訴訟及 發現真實。準此,當事人已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所持有 之文書或勘驗之標的物,如與應證事實非無關聯性,法 院應裁定命他造當事人提出(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 6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8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審酌熊國偉辯稱其在109年2、3月間,在基隆住處以自 家網路下載安矽思公司於中國大陸地區官網所發布系爭 軟體之學生版於自己筆記型電腦內,供個人對平板變壓 器電路參數分析與模擬為學習研究之用,並未將系爭軟 體使用於工作上或其他營利用途等語,益徵熊國偉確曾 下載系爭軟體(Solidsquad破解版或學生版)於其所有 之筆記型電腦內。因此,安矽思公司聲請勘驗熊國偉之 上開筆記型電腦,攸關其所重製之系爭軟體是否侵害安 矽思公司之著作權,確與本件應證事實有關聯性,而有 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3條規定,命熊國偉提出 上開筆記型電腦以供勘驗之必要,本院即於114年6月16 日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3條規定,裁定「熊國 偉應於114年6月30日前,提出其於109年2、3月間下載 安矽思公司『ANSYS Q3D Extractor』軟體及『ANSYS SIwa ve』軟體之筆記型電腦。」並敘明「熊國偉之訴訟代理 人雖於原審111年9月6日準備程序稱:熊國偉已丟棄本 案筆記型電腦,故無從提出該物到院等語(原審卷一第 403頁第10至13行),惟熊國偉就此應舉證證明之。如 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本院將依同法第367條準用第345 條規定,綜合全辯論意旨,而認安矽思公司關於該筆記 型電腦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卷二第181至183頁)。 ⑶熊國偉嗣後仍未能提出上開筆記型電腦,其雖稱於士林 地院111智易12案111年6月17日準備程序即陳明系爭筆 記型電腦已滅失(甲證39),並非於收受本院前開裁定
後無正當理由不遵從提出之命令,又安矽思公司需先舉 證證明熊國偉仍持有系爭筆記型電腦云云(本院卷二第 193至194頁)。熊國偉固於士林地院111智易12案111年 6月17日準備程序陳明其於109年4、5月刪除所下載之軟 體,但當時電腦當機,在同年7、8月把電腦淘汰了等語 (甲證39之筆錄第12頁,本院卷二第226頁),且熊國 偉之訴訟代理人於原審111年9月6日準備程序陳稱:熊 國偉已丟棄本案筆記型電腦,故無從提出該物到院等語 (原審卷一第403頁第10至13行)。然安矽思公司於109 年5月22日以甲證9之函文通知虹冠公司有關本件非法使 用系爭軟體一事,虹冠公司隨即於當日以甲證40電子郵 件對全體同仁(包含熊國偉)告知:安矽思公司來函通 知,虹冠公司並未使用系爭軟體,且提醒應使用合法軟 體、及相關法律責任等等,並於同年6月22日針對熊國 偉本次事件作成甲證41之稽核報告,熊國偉自當知悉該 筆記型電腦於本件著作權爭議之重要地位,倘若熊國偉 所辯其未侵害著作權、屬於合理使用為真,更應當將之 妥善保存,以利後續調查及審判程序之進行,益徵熊國 偉徒以其於年7、8月已淘汰、丟棄筆記型電腦之詞而拒 絕提出之,卻未能舉證予以證明,難認其拒絕提出有何 正當理由。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規 定,綜合全辯論意旨,認定安矽思公司關於該筆記型電 腦之主張是否真實。
⒉如前所述,系爭軟體內建有監測程式,可偵測、確認使用 者使用之軟體來源是否經合法授權,再利用監測程式之回 拋技術(phone-home)回拋該使用紀錄並據此產生相關之 偵測報告。另依據甲證10-1之公證書(原審卷三第185至1 88頁)記載可知,甲證10-1之附件壹係由安矽思公司以帳 號密碼連結專業防盜版偵蒐機構「Cylynt」網頁後下載列 印再為公證,且安矽思公司所提該偵測報告之內容可經由 電腦連線開啟Cylynt網頁,輸入安矽思公司人員之帳號、 密碼登入該系統後進行相關操作後取得,而該偵測報告之 內容亦業經公證人與當日參與該偵測報告體驗公證製作之 人員(周佳瑩),藉由登入開啟該Cylynt網頁相關內容與 該偵測報告逐頁比對,並未發現有不相符之內容,公證人 於甲證10-1之公證書內載明:「公證人核對網頁顯示畫面 與列印資料及請求人之身分證明等,均屬相符。將網頁顯 示畫面與列印資料對照相符之私權事實體驗公證書附綴其 後,由請求人在公證書簽名或蓋章,承認其行為。爰依公 證法第貳條第壹項及第捌拾條之規定,予以公認。」基此
,甲證10-1報告業經公證人就「偵測紀錄報告」確係存在 及其內容確與甲證10-1附件壹之Cylynt偵測報告列印資料 相符之實際體驗結果作成證明文件,自具形式上真正之效 力。
⒊再者,甲證10-1報告「Browser Email Address」欄位紀錄 侵權使用者之Email Address為熊國偉所有,「Hostname 」欄位記錄安裝系爭軟體「Solidsquad破解版」之電腦設 備為筆記型電腦,「Google Maps」欄位記錄侵權使用系 爭軟體之地點座標分別為熊國偉住處及虹冠公司之市場業 務部。且熊國偉亦自承其109年3月時於基隆自家網路,以 自有之筆記型電腦下載及安裝系爭軟體學生版/試用版, 並將其下載系爭軟體之筆記型電腦攜帶至虹冠公司,方便 可隨時調整參數或當機時重新啟動等語,已於前述。據此 ,應可認該甲證10-1報告記載之「Browser Email Addres s」、「Hostname」、「Public IP」、「Google Maps」 堪信真實。
⒋虹冠公司及熊國偉又稱依甲證10-1報告,自2020年5月3日1 0:16分至同年月5日14:04分,使用ANSYS Q3D Extractor 為256,332秒(計算式332,961-76,629=256,332),經換 算大約為71.2小時,然而,5月3日10:16分至5日14:04分 ,僅約52小時,縱使不眠不休持續使用,亦不可能達到上 開之使用秒數,該甲證10-1報告存有無法顯示實際使用軟 體時數之重大瑕疵及後天人為竄改之可能性;另系爭軟體 「ANSYS SIWAVE」之使用總秒數為94秒,依一般經驗法則 ,94秒根本無法『正常使用』軟體之功能來進行運算,是否 真正有成功「重製ANSYS SIWAVE」軟體?仍有疑義云云。 ⑴此抗辯涉及多核心同時多工處理問題,本院依修正前智 審法第8條規定,命兩造就下列問題表示意見(本院卷 二第85至86頁):
①虹冠公司及熊國偉辯稱甲證10-1偵測報告所示時間並 非當然等於現實使用系爭軟體之時間,而爭執該報告 之真實性,安矽思公司則提出甲證34、甲證34-1將系 爭軟體經由多核心執行以證產生的CPU時間大於實際 時間(原審卷三第145、241至245頁)。 ②虹冠公司及熊國偉於114年2月11日所提民事綜合辯論 意旨狀第20至21頁:「當使用系爭軟體ANSYS Q3D Ex tractor模擬8層PCB平板變壓器時,影響模擬時間的 關鍵因素包括CPU核心數」(本院卷一第371至372頁) ,此是否表示系爭軟體具有利用多核心同時多工處理 的能力?
⑵電腦執行程式指令時,其CPU執行該程式指令的時間,即 CPU時間(CPU Time),在單一核心CPU時,CPU時間會 等於實際時間(Real Time),但現今電腦已採用多核心C PU技術,可同時平行處理多個不同程式指令,即在多核 心CPU時,CPU時間(每個單一核心CPU執行程式指令時 間的加總)會大於或等於實際時間(Real Time)。又 如熊國偉所稱當使用系爭軟體ANSYS Q3D Extractor模 擬8層PCB平板變壓器,影響模擬時間的關鍵因素包括CP U核心數(本院卷一第371至372頁),可知系爭軟體具 有利用多核心之多工處理的能力,是當系爭軟體透過電 腦的多核心處理器運作時,可透過同一處理器的不同核 心進行運作,所產生的總時間(即「CPU時間」),當 會多於單一核心CPU及現實之時間,此與安矽思公司提 出甲證34、甲證34-1將系爭軟體經由多核心執行產生的 CPU時間大於實際時間(原審卷三第145、241至245頁) 亦無不合,即前述報告所載「Q3D=76629」、「Q3D=332 961」係為電腦執行系爭軟體之CPU時間,而非現實世界 之實際時間。另關於所稱系爭軟體「ANSYS SIWAVE」之 使用總秒數為94秒,係表示其CPU執行該程式指令的時 間,並非可用以證明熊國偉是否有成功重製系爭軟體「 ANSYS SIWAVE」。據此,熊國偉依該甲證10-1報告所記 載系爭軟體之CPU時間而爭執甲證10-1報告真實性云云 ,並非可採。
⒌至虹冠公司及熊國偉雖辯稱該甲證10-1報告可透過人為方 式輸入記錄流程,有人為進行修改或篡改内容之虞云云, 然甲證10-1報告記錄侵權使用者之「Browser Email Addr ess」、「Hostname」、「Public IP」、「Google Maps 」已臻明確。又甲證10-1報告記載之CPU時間,因系爭軟 體利用多核心CPU處理使該所載CPU時間多於現實時間,亦 符合一般之常識,均如前述。而虹冠公司及熊國偉復未提 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故其等空言辯稱人為修改或竄改云 云,並聲請命安矽思公司提出甲證10-1報告之原電磁紀錄 以為勘驗,委無可採。
⒍綜上,甲證10-1報告勘信為真實,可為認定熊國偉使用系 爭軟體Solidsquad破解版之證據。 ㈣熊國偉所下載之系爭軟體係「Solidsquad破解版」之侵權軟 體,並非下載安矽思公司免費提供之學生版:
虹冠公司、熊國偉固辯稱:熊國偉以個人筆記型電腦設備連 接虹冠公司網際網路而使用系爭軟體,是依Google搜尋結果 連結至中國大陸知乎網頁下載Ansys試用版/學生版,其未於
職務上之工作用途使用系爭軟體,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且 系爭軟體已於網路開放學生版/試用版供不特定之人士下載 無償使用云云。惟查:
⒈依安矽思公司於原審提出之甲證15至18,即安矽思官網在W ayback Machine(網站時光機)的網頁記錄畫面,安矽思 公司在108年12月19日、109年4月5日、同年6月20日的網 站更新紀錄畫面顯示安矽思網站提供免費下載的「Discov ery Live Student」、「Discovery AIM Student」、「A NSYS Student」、「ANSYS SCADE Student」類別中皆無 顯示包含系爭Q3D軟體、SIwave軟體,直至110年7月20日 安矽思公司官方網站之網站更新紀錄畫面,始呈現其官網 提供包含Q3D軟體的「ANSYS Electronics Desktop Stude nt」類別讓使用者免費下載。
⒉熊國偉雖於原審階段提出乙證2、3(原審卷一第225至231 頁)主張系爭軟體已於網路開放學生版/試用版供免費下 載,然乙證2僅能得知安矽思公司有提供其所生產之若干 模擬軟體學生版於網路免費下載,但未見系爭軟體中Q3D 軟體、SIwave軟體名稱。乙證3則僅列出數個網址,虹冠 公司、熊國偉並未說明該等網址與安矽思公司有何關聯, 亦未說明如何經由該等網址即可下載所稱系爭軟體之學生 版,無從據此證明其所辯安矽思公司有提供系爭軟體之學 生版於網路供大眾免費下載乙情。
⒊又依熊國偉於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 901號)偵查中所稱:我在google上面搜尋「ANSYS」、「 學生版」、「教學版」,就顯示出很多相關的連結網址, 我選的連結網址是Ansys 2020 R1學生版安裝詳解-知乎( URL:https://zhuanlan.zhihu.com)中選擇https://www .ansys.com/zh-cn/academic/free-student-products, 接下來就跳到Ansys的大陸官網(URL:https://www.ansy s.com)中選擇Ansys Student下的DOWNLOAD NOW後,從DO WNLOAD NOW進入下一個頁面,選擇該頁面的DOWNLOAD ANS YSSTUDENT 2022 R1(當時我選擇的是2020,現在已經更 新成2022),就從那裡面下載本案這兩套軟體等語(甲證 22,原審卷二第210頁),可知其所稱當時下載軟體版本 為「ANSYS STUDENT 2020」。然經對照熊國偉於原審所提 乙證9之ANSYS恩碩科技官方網頁內容、以及安矽思公司所 提甲證14關於熊國偉主張知乎網頁之內容(原審卷一第42 1頁、原審卷二第135至140頁),安矽思公司所提供之「A NSYS STUDENT」16.2版、2020R1版,並未包含系爭軟體即 Q3D軟體、SIwave軟體。
⒋綜上,熊國偉於109年4、5月間使用系爭軟體時,安矽思公 司尚未提供所述系爭軟體之試用版/學生版供人免費下載 使用,況依前述,熊國偉所下載系爭軟體之版本為「Soli dsquad破解版」,實非其所稱之學生版。故熊國偉稱其係 從「知乎」網站得知安矽思公司有提供系爭軟體試用版/ 學生版於網路免費下載,再由「知乎」網站連結至安矽思 公司網頁下載系爭軟體試用版/學生版並不可採。 ㈤安矽思公司未能證明熊國偉將其所下載之系爭軟體破解版使 用於公司業務:
安矽思公司主張:熊國偉於虹冠公司處下載系爭軟體之破解 版,並使用該系爭軟體完成虹冠公司相關業務云云,雖據其 引用熊國偉於109年3月至5月之出勤紀錄(甲證11)、甲證1 0-1報告、熊國偉士林地院111智易12案111年11月23日審理 筆錄(甲證33)、熊國偉之工作移交表(乙證26,原審卷三 第158頁)、虹冠公司起訴書(乙證29、51)、虹冠公司與 逢甲大學之產學合作計畫(乙證35至37)、林韋良離職申請 表及交接資料夾頁面(乙證37、38)等為證,並援引112年8 月30日修正施行後之智審法第35條規定,由虹冠公司及熊國 偉就渠等否認系爭軟體係供作公司業務上使用乙節具體答辯 。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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