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上字,113年度,17號
IPCV,113,民商上,17,2025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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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
被 上訴 人
即附帶上訴人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法定代理人 Mayank VAID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歐陽漢菁律師
趙國璇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翻玩創意
份有限公司、陳威穎、劉有倫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判決
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上訴時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當事人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 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翻玩創意股 份有限公司、陳威穎、劉有倫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於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核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38,125元〔損 害賠償附帶上訴利益為5,788,125元、排除侵害附帶上訴利 益核定為16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32,822元,附帶上訴聲 明第4、6項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繳納裁判費6,750 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9,572元〔計算式:132,822 元+6,750元=139,572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附 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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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