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香港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徐宗聖律師
上 訴 人 簡惠馨
許又水
被 上訴 人 黃歆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114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刑事判決部分既然 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又無例外 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之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係原審114年度原智簡 上字第1號,而該案已維持原簡易判決所處刑度,而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依法已不得上訴,有原審法院114年度原智簡 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原審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亦不得上訴。至於原審附帶民事訴 訟判決正本所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等語,顯係誤載,並不因此而使當事人取 得上訴權,併此敘明。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依上開說明,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應由本 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 ,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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