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壽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
決移轉管轄至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智訴字第5號),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壽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持有營業秘密
,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偉壽自民國107年9月17日起至109年11月3日止,任職於亞
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下稱亞
獵士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負責與外國客戶接洽及售後服
務等業務,且與亞獵士公司簽署有勞動契約及員工保密切結
書,對於亞獵士公司之產品設計圖面、產品檢驗分析紀錄等
營業秘密,負有保守營業秘密之義務,未經亞獵士公司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亞獵士公司之營業秘密。
二、亞獵士公司所設計、生產之如附表「寄送郵件內容」欄附檔
所示產品設計圖面、產品尺寸檢驗分析紀錄等(卷證出處見
附表「卷證出處」欄),係亞獵士公司所設計、生產而得,
無法從網路資料或相關管道取得,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
員所知悉,若使用上開資訊可大幅減少產品之開發時間,並
減少開發人員薪資支出、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亞
獵士公司將上開資訊之檔案存放在網路硬碟內,僅研發部門
人員有權限開啟存取,採取電腦資訊分級分類管制,並與員
工間簽署約定保密之勞動契約及保密切結書,堪認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是上開資訊為亞獵士公司之營業秘密。陳偉
壽明知上開資訊為亞獵士公司之營業秘密,未經亞獵士公司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陳偉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利益及損害亞獵士公司之利益,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
所持有營業秘密之犯意,利用擔任亞獵士公司業務副理職務
之機會,於下列所示期間,而為下列犯行:
(一)於108年12月11日,以亞獵士公司配發其使用之公務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we0000000xrims.com.tw),未經亞獵士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將亞獵士公司研發部人員洪慶驊因公司內部業
務往來所寄發含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電子檔案之公務電
子郵件,轉寄至自己個人所使用之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a
crwc0000000il.com)內,而重製屬於亞獵士公司之營業秘密
。
(二)於108年12月30日,以亞獵士公司配發其使用之公務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we0000000xrims.com.tw),未經亞獵士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將亞獵士公司研發部人員洪慶驊因公司內部業
務往來所寄發含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電子檔案之公務
電子郵件,轉寄至自己個人所使用之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acrwc0000000il.com)內,而重製屬於亞獵士公司之營業
秘密。
(三)於109年5月19日,以亞獵士公司配發其使用之公務電子郵件
信箱(帳號we0000000xrims.com.tw),未經亞獵士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將亞獵士公司研發部人員洪慶驊因公司內部業務
往來所寄發含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電子檔案之公務電子
郵件,轉寄至自己個人所使用之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000
00000000ward.hubspot.com)內,而重製屬於亞獵士公司之
營業秘密。
(四)於109年9月11日,以亞獵士公司配發其使用之公務電子郵件
信箱(帳號we0000000xrims.com.tw),未經亞獵士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將亞獵士公司研發部人員洪慶驊因公司內部業務
往來所寄發含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電子檔案之公務電
子郵件,轉寄至自己個人所使用之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帳號0
0000000000ward.hubspot.com)內,而重製屬於亞獵士公司
之營業秘密。
(五)於109年10月27日,以亞獵士公司配發其使用之公務電子郵
件信箱(帳號we0000000xrims.com.tw),未經亞獵士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將亞獵士公司研發部人員洪慶驊因公司內部業
務往來所寄發含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等電子檔案之公務
電子郵件,轉寄至自己個人所使用之外部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00000000000ward.hubspot.com)內,而重製屬於亞獵士公
司之營業秘密。
三、嗣因陳偉壽長期未依規定將其與客戶間往來之電子郵件副本
提供予亞獵士公司總經理謝昀芷審視,謝昀芷察覺有異,遂
於109年10月間起陸續檢視陳偉壽所使用上開公務電子郵件
信箱,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亞獵士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間前
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
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偉
壽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
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參見本院卷第95頁、第17
5頁),經告知簡式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
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參見本院卷第95頁、第175頁、第187頁),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亞獵士公司員工吳光正於調詢時(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
947號卷三第15至26頁)、證人即告訴人亞獵士公司總經理謝
昀芷於調詢及偵訊時(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57
至79頁、第289至297頁)、證人即告訴人亞獵士公司員工洪
慶驊於調詢時(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81至100頁
)、證人即告訴人亞獵士公司員工邱煜婷於調詢時(參見111
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105至111頁)、證人即告訴人亞獵
士公司員工林玫吟於調詢時(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
一第117至139頁)、證人即告訴人亞獵士公司員工洪銘澤於
調詢時(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141至156頁)證述
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公司之資料複製申請表影本(
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53頁)、被告簽署之勞動
契約及員工保密切結書影本(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
一第47至49頁、第51至52頁)、資訊帳號申請表(參見111年
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55至56頁)、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內
容及附件影本(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三第93至99頁
、第101至104頁、第105至110頁、第149至152頁、第169至1
76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
參見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一第219至241頁)在卷可佐,
俱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持有
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該營業秘密罪。
(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擅自重製而取得告訴人公司之營
業秘密,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外在獨
立性甚低,可認其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行各舉動不過為其任
職期間侵害營業秘密犯行之一部分,而依一般之社會通念,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員工,對
於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之義務,竟利用職務上機
會,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以此方式重製
告訴人之營業秘密,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屬不該,然
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已依民事判決支付損
害賠償金,業據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參見本院卷第96頁),
堪認其尚有悔意,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本院卷第15頁)
,素行良好,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智識程度、工作所得、
經濟能力、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參見本院卷第18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盛智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立豪、鄒茂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代號 寄送郵件時間 寄送郵件信箱 寄送郵件內容 附檔內容說明 卷證出處 1 A 108年12月11日 「acrwc0000000il.com」被告私人信箱 ○○○○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 產品製程、規格 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三第93至99頁 2 B 108年12月30日 「acrwc0000000il.com」被告私人信箱 ○○○○O○○○○ ○○O○○○○○OOO○○○○○O○○OOOOOO○ 產品模具及材質 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三第101至104頁 3 C 109年5月19日 「00000000000ward.hubspot.com」被告私人信箱 ○○○○OOOOO ○○O○○○○○OOOOOOOOO○ 產品製程、規格 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三第105至110頁) 4 D 109年9月11日 「00000000000ward.hubspot.com」被告私人信箱 ○○○○O○○○○ ○○O○OOOO○○○○OOO○○○○○O○○OOOOOO○ 產品模具及材質 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三第149至152頁 5 E 109年10月27日 「00000000000ward.hubspot.com」被告私人信箱 ○○○○OOOOO○○○○ ○○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OOOOOO○ 產品成分、尺寸、規格及數值 111年度偵字第21947號卷三第169至176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