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葛長林
代 理 人 練家雄律師
相 對 人 陳宗豪律師
朱俊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刑智上重訴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宗豪律師、朱俊銘律師不得檢閱、抄錄、攝影或以其他方式重製如附表ㄧ及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現行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 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被告李忠哲、陳 世欣、王裕衡、吳承恩、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崴 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下稱本案訴訟),係於109年6 月23日繫屬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原審智訴卷㈠第7頁),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下稱修正前智審法〉規定。
貳、實體方面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智秘聲字第7號刑事 裁定附表三及附表五(即本裁定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 訴訟資料亦為聲請人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 所有之營業秘密。惟聲請人前已表示前開資料皆非在本案起 訴範圍,與本案刑事訴訟審理內容並無相關,而屬於本案偵 查階段針對第三人之舉證資料。因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 裕衡,另委任相對人陳宗豪律師、朱俊銘律師為本案之選任 辯護人,為免相對人洩露與本案被告犯行無關如附表一及附 表二之訴訟資料,有對其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之必要等語。二、按刑事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乃提供實質有效辯護之重要憑 藉,而刑事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 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此為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 理由書所闡明,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應使被告
及其辯護人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 全部內容。次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修正前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 規定,考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營業秘密外洩而制定,此與 同法第11條所創設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旨在禁止因訴訟獲 悉而取得營業秘密之人,為訴訟外目的之使用或對外開示, 二者係不同保護方法,其規範意旨未盡相同,法院為兼顧營 業秘密之保護及訴訟權之保障,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或單純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單純限制檢閱卷證,或在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後,綜合考量被告充分防禦之需要、辯護人提供實質 有效之辯護、案件涉及之內容、有無替代程序及司法資源之 有效運用等因素,在無礙被告防禦權有效行使之情況下,限 制卷證之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三、經查:
㈠聲請人業於原審釋明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資料均屬於聲 請人所有「探針卡相關產品」之公司內部探針卡設計資訊、 產品開發計畫資訊、製作作業指導書等可用於生產之重要資 訊,具有秘密性、經濟性,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為其持 有之營業秘密,及前揭資料均為本案偵查階段針對第三人之 舉證資料,且皆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又聲請人曾對被告李忠 哲、陳世欣、吳承恩及穎崴公司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聲請對附 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資料限制閱覽,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 聲字第1669號、111年度聲字第268號、113年智秘聲字第7號 裁定准許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各該案號卷宗核閱無訛。 ㈡而相對人為本案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於本院審理中 另行委任之辯護人,並非前揭原審裁定限制閱覽範圍所及之 人,而有限制閱覽之必要,且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限制閱 覽並無意見,有其等提出之114年8月21日刑事陳述意見狀可 稽(本院114年度刑秘聲字第8號第69至72頁)。又附表一及 附表二所示之資料,現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 性或與何待證事項相關,限制相對人閱覽,對於被告訴訟防 禦權及相對人辯護權之有效行使並無妨礙。從而,如主文所 示之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表一
(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智秘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附表三)編號 分類 項目 營業秘密名稱 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卷三第32頁所附光碟內之電磁紀錄 1 製作作業指導書資訊 1-1 VPC PH整卡Run In作 業指導書 【告證120】之電磁紀錄 1-2 VPC PH換針作業指導書(半固定Film) 【告證121】之電磁紀錄 1-3 VPC PH磨針(精修)作業指導書(Point) 【告證122】之電磁紀錄 2 龍門式顯微鏡設計資訊 2-1 設計圖檔 【告證127】之電磁紀錄 2-2 BOM表 【告證127】之電磁紀錄 3 產品開發專案計畫資訊 3-1 3DS100II開發專案 【告證133】之電磁紀錄 4 垂直式探針卡設計準則 ME-Design-Flow 【告證103】之電磁紀錄
附表二
(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智秘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附表五)編號 分類 項目 營業祕密名稱 所在卷頁 1 製作作業指導書資訊 1-1 VPC PH整卡Run In作業指導書 見108偵5234卷三第263頁至第269頁 1-2 VPC PH換針作業指導書(半固定Film) 見108偵5234卷三第270頁至第277頁 1-3 VPC PH磨針(精修)作業指導書(Point) 見108偵5234卷三第278頁至第291頁 2 龍門式顯微 鏡設計資訊 2-1 設計圖檔 見108偵5234卷三第330頁、107 他388卷二第216頁至第222頁反面 2-2 BOM表 見108偵5234卷三第330頁、107他388號卷二第216頁至第222頁反面 2-3 龍門式顯微鏡規格說 明 見108偵5234卷二第295頁 3 產品開發專 案計畫資訊 3-1 3DS100II開發專案 見108偵5234號卷三第357頁至第361頁、107他388卷三第75頁至第79頁反面 3-2 聲請人80um探針開發 專案資訊與研發經費 見108偵5234卷二第3 36頁 4 80um間距探 針設計規範 8Oum間距探針設計規範 見108偵5234卷二第3 37頁至346頁 5 聲 請 人 設 計、製造輝 達公司產品 之營業秘密 輝達公司GA104產品營業秘密 108偵5234卷四第9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26頁 6 聲請人垂直 式探針卡產 品照片及示 意圖 聲請人垂直式探針卡產品照片及示意圖(郭嘉源、呂冠龍、張建銘、陳垟朢即陳俊男部分) 見107他388卷一第168頁至第170頁、第182頁正反面、第183頁反面至第185頁正面、第186頁、108偵5234卷二第315頁至316頁 7 營業秘密細 項與價值說 明 7-1 郭嘉源營業秘密細項與價值說明 見107他388卷一第34頁及第46頁至第49頁反面、第162 頁、卷四第29頁、第182頁至第187頁、第207頁至第219頁、第246頁、卷五第18頁至第25頁、108偵5234卷一第220頁至第224頁 7-2 陳垟朢(陳俊男)營業秘密細項與價值說明 見107他388卷一第39頁、第73頁至第75頁、第164頁反面、卷三第98頁至第99頁、第102頁至第105頁、卷四第33頁反面、卷五第56頁至第60頁、108偵5234卷二第94頁至第98頁 7-3 張建銘營業秘密細項與價值說明 見107他388號卷一第37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163頁反面、卷三第61頁正反面、(續上頁)17附表六(即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68號裁定附表五):第63頁、第71頁至第79頁反面、卷四第32頁反面、卷五第48頁至第55頁、108偵字5234卷二第185頁至第188頁 7-4 呂冠龍營業秘密細項與價值說明 見107他388號卷一第38頁、第70頁至第72頁反面、第164頁、卷三第13頁反面、第16頁反面、第27頁至第30頁反面、第31頁反面、卷四第33頁正面、卷五第39頁至第47頁、108偵5234號卷二第69頁至73頁反面 8 聲請人易簡計畫 易簡計畫說明 108偵5234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17頁反面 9 未經刑事起訴被告之相關訴訟資料 未經刑事起訴被告之相關書狀內容 見108偵5234卷二第177頁至第203頁、卷三第1頁至第35頁、109偵611卷第85頁至第117頁 10 垂直式探針卡設計準則 ME-Design-Flow 見108偵5234卷三第123頁至第127頁 11 PCI研發專案 PCI研發專案 見107他388卷三第32頁至第42頁反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