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受扣押人 王歆詠
上列抗告人即受扣押人因聲請扣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刑事裁定(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關於犯罪嫌疑之認定部分:聲請人法務 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聲請人)以抗告人即受扣押人王 歆詠(下稱抗告人)為網路商店「三國行銷娛樂」負責人,與 其夫葉孟昌、員工張育綸、陳韋錡等人於網路上經營「復刻 三國群英傳」網站,侵害告訴人所有之「三國群英傳」商標 及著作,而共同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2款(原裁定誤載為85條 第2款)、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等罪嫌(此部分因涉 及偵查不公開而不予詳述,詳參卷附之相關證據),且自112 年3月起至113年10月間,因經營前開網站,抗告人等因而獲 得收入即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下同)1,857萬4,765元(參見114 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38頁),並匯入抗告人如附表二編 號1所示帳戶。㈡關於犯罪所得之認定及扣押必要性部分:依 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已釋明犯罪嫌疑人分別為抗告人、 抗告人之夫、員工,係共同實行上開違法行為,因而取得前 揭犯罪所得,為保全追徵而有必要扣押,又抗告人如附表所 示財產為抗告人所有,復酌以如附表所示之物,未明顯逾越 聲請人前開釋明之不法所得數額,核與比例原則相符,爰裁 定於1,857萬4,765元範圍內,准予扣押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抗告人是否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及商標法第95條第2款等罪嫌;㈡ 聲請人未釋明本件扣押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聯,及扣押如附 表所示財產之必要性: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帳戶內金流紀 錄與本案犯罪事實之關聯,或與抗告人名下財產有何牽連, 聲請人均未釋明,亦未說明上開犯罪所得如何計算及是否係 抗告人所實際掌管支配;又抗告人前於民國111年8月間所購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自小客車,非以本案犯罪所得所購入 ,而如附表一所示房地估計市值為1,850萬元,然參酌附近 不動產交易買賣登錄資料,上開房地之登錄價額高達2千餘
萬元,亦已超過本件聲請人之估算市值,扣案本件房地顯屬 過苛而為超額扣押,並無扣押本件房地之必要性等情,爰請 求撤銷原裁定。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 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前者為保全犯罪利得原物之沒收,後者則係保全其價 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於追徵抵償價額之額度,對義務人 之一般財產為「假扣押」,使其發生禁止處分之效果,而非 永久剝奪,目的在於確保實體判決之將來執行,屬不法利得 剝奪之程序事項規定,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尚非須經嚴格證 明之犯罪實體審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30號刑事裁 定意旨參照)。又保全扣押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之性質,為 避免過度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任財產之 暫時扣押範圍,應遵守比例原則,始與酌量扣押之旨無違; 而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 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 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 ,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之適法裁量,尚難逕指為違 法。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抗告人確有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之不法行為,且 因經營「復刻三國群英傳」網站而獲有上揭犯罪所得,並已 匯入抗告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另本件不動產及汽車 為抗告人於本案犯罪期間購入等情,並提出聲請書所附之偵 查報告及所載證據資料(此部分因涉及偵查不公開,故不於 此裁定詳述,詳參卷附之相關證據)以為釋明。又聲請人聲 請對抗告人扣押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汽車,乃可特定為應扣押之一般財產,且依社會通念,土地 、建物及汽車具有易於移轉或處分予他人之特性,如為移轉 或設定他項權利等處分行為,數日即可完成,另抗告人所有 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該等餘額之流通、移 轉甚為便利,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追徵裁判 之執行,復審酌聲請人所提出證據資料,並參以扣押財產之 狀況及經濟價值、保全之利益、應追徵之價額等情,基於合 目的性之裁量,應認原裁定所扣押財產與比例原則無違,合 先敘明。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然:
⒈抗告意旨雖以本件未釋明抗告人是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項、第92條及商標法第95條第2款等罪嫌云云,然按扣押 屬保全程序,係為保全將來沒收、追徵之目的,禁止犯罪嫌 疑人或第三人處分其財產所實施之強制處分,與刑事審判程 序在確定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之性質有別,本無庸嚴格證明 ,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本件經綜合全案卷證,堪認聲請人之 聲請意旨已提出相關事證可佐,實難排除抗告人於本件帳戶 內存款係獲有犯罪所得之可能性。至於抗告人及其共犯等人 是否確有前開犯行、犯罪事實及情節為何、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之數額,本件帳戶內款項是否均為犯罪所得之物 等節,均待實體判決認定,依現存卷內事證,已有相當理由 可認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內之存款為抗告人及其他 共犯等人涉犯前揭罪嫌之不法所得,審酌犯罪所得金額與對 抗告人財產權侵害之程度,聲請人就附表所示財產於犯罪所 得1,857萬4,765元內聲請保全扣押,即有必要。況就抗告人 之犯罪所得數額,業經聲請人提出卷內證據並加以釋明,難 認聲請人於此階段所提出之證據及釋明仍有不足。 ⒉抗告意旨又以本件未釋明扣押標的與不法事實之關聯,及扣 押如附表所示財產之必要性云云,然犯罪所得之沒收,除犯 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外,尚包括於不能原物 沒收時之替代價額追徵,且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犯罪 所得扣押」之規定,乃賦予凍結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有 別於保全偵查犯罪證據之「證據扣押」,扣押之客體亦不限 於犯罪所得原物之扣押。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帳戶內之 存款為抗告人等人涉犯前揭罪嫌之不法所得,且抗告人所有 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帳戶內餘額之流通、移轉甚為便利, 又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汽車為抗 告人所購入等情,此有不動產及汽車相關資料在卷(參見11 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57至459頁、第467頁)可佐,故 為保全將來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目的,且無違比例原則下 ,自得就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於犯罪所得1,857萬4 ,765元內予以扣押。至抗告人有無涉犯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 、犯罪所得實際數額為何,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可否作為將來 追徵不法利得之客體等節,均屬本案審理時之實體判斷問題 。
⒊抗告意旨另以本件不動產之實價登錄為2000餘萬元,原裁定 准予扣押本件房地,顯然過苛且不符合比例原則云云,然: 聲請人已釋明抗告人之前開犯罪所得數額,業如前述,復依 人提出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參見114年度 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57至459頁),可知本件不動產業經設
定擔保債權總金額高達1,776萬元,縱加計附表二所示抗告 人之帳戶金額及自小客車估算現值,顯未逾抗告人與其他共 犯等人之前揭犯罪所得,並無超額扣押之情,抗告意旨以原 裁定扣押其本件房地有違比例原則及超額扣押云云,即非有 據。
⒋抗告意旨另稱原裁定案由及引用商標法第85條第2款罪嫌,而 有認事用法之違誤一節(參見抗告狀第3頁),惟審酌聲請人 所提出之扣押裁定聲請書暨檢附之證據資料,原裁定似有誤 載之處,然原裁定上開記載雖有瑕疵,但原審准予扣押抗告 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結論既無不當,上開記載瑕疵部分,由 本院予以更正為已足,尚不構成撤銷原因,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原裁定依據卷內事證,認聲請意旨為保全判決確 定後追徵之需要,有就如附表所示財產聲請扣押之必要等節 ,已釋明在卷,且相互比較上開財產價值與前揭估算之抗告 人之犯罪所得,並無過度扣押之情事,核與比例原則相符, 因認聲請人所為聲請,並非無據,爰予准許,已詳敘其依據 及理由,其論斷並未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於法尚無違 誤。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建號/地號 權利範圍 估計市價 (新臺幣)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土地 ○○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00000分之649 1,850萬 1,776萬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 457頁、第 465頁 2 建物 ○○市○○區○○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100000分之613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59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押標的 帳戶餘額/估算現值(新臺幣) 卷證出處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戶名:王歆詠) 119,070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73頁、第483至489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戶名:王歆詠) 254,972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73頁、第475至482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王歆詠) 115,734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93頁、第495至496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歆詠) 6,226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99頁、第501至536頁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歆詠) 63,950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539頁、第541頁 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歆詠) 25,632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545頁、第547頁 7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歆詠) 599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551頁、第553頁 8 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 173.8萬元 114年度聲扣字第21號卷二第467至4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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