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抗字,114年度,10號
IPCM,114,刑智抗,1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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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智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施永源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沒收如附表編號2所示筆記型電腦壹台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如附表編號2「說明」欄所示電磁紀錄均沒收。檢察官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施永源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因抗告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嗣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 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鑑定證明書、蝦皮拍賣頁面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確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惟扣案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筆記型電腦係抗告人一般日常營業或生活 所用,內含抗告人補習班學生名單資料及抗告人歷年生活照 片檔案,與犯罪無關,又上開扣案物非僅用以供本案犯罪所 用之物,復非違禁物,且替代性亦高,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 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而無 沒收必要。本件真正供犯罪使用之物為如附表編號2「說明 」欄所示檔案,與本案扣押電腦之「硬體」、其他「軟體」 、「檔案」無關,後者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生,應不得沒 收。原裁定將附表編號2所示電腦沒收,意即將上開電腦內 與本案無關之「硬體」、其他「軟體」、「檔案」均予沒收 ,與刑法規定不符。原裁定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未 依比例原則整體考量沒收必要性,逕予准許沒收,其認事用 法,容有違誤,請撤銷此部分原裁定。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物 、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抗告人於民國110年間某日起至113年3月29日止,因涉嫌未 經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之同意或 授權,以其透過網路購入如附表題庫檔案後,在蝦皮拍賣賣 場向不特定人銷售上開重製之試卷,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 第2項之規定,因抗告人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公 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合先敘明。(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電腦,為抗告人所有使用,復經告訴 人檢視確認後,有如附表編號2「說明」欄所示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語文著作電磁紀錄,亦經抗告人於警詢時供陳明確( 參見114年度偵字第1168號卷第9頁),可知屬於刑法第38條 第2項供犯罪所用之物。
(三)又本案真正供犯罪使用之物為如附表編號2「說明」欄內所 示電磁紀錄,經核與本案扣押如附表編號2所示電腦本身之 「硬體」、電腦內部所使用或儲存之其他「軟體」、「檔案 」無關,且並非不得分離,是上開供犯罪所用之物中之如附 表編號2「說明」欄所示電磁紀錄,應予沒收。(四)再觀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意旨,及現今科技 日漸進步,抗告人使用電腦而留存或建立之文書等資料,性 質上係以電磁紀錄之形式儲存於電腦記憶體內,此類電磁紀 錄往往攸關抗告人之個人隱私、客戶資訊等資料。本案扣案 如附表編號2所示電腦,係抗告人於一般日常生活或營業所 用,且該電腦儲存眾多與犯罪無關,並係抗告人以正當理由 基於商業經營所使用取得之資料等情,業據抗告人陳述在卷 ,且與一般使用習慣相符,應可認定。又如附表編號2「說 明」欄所示電磁紀錄以外之硬體及其他電磁紀錄,並無證據 可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原審誤為併予宣告沒收,即有未洽 。故原審裁定准許此部分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物予以宣告沒收,即有不當。
五、綜上所述,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准許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就附 表編號2所示之物予以沒收,尚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 撤銷。又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尚無發回原審調查、審理之必 要,故由本院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說明 原審裁定 備註 1 侵權考卷82張 沒收 抗告人未提起抗告,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2 筆記型電腦1台 內含下列電磁紀錄: (1)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①康軒版112上國中1 、2、3年級校卷(內含211個電子檔) ②康軒版112下國中1 、2、3年級校卷(內含5,938個電子檔) ③康軒版112下國中1年級校用卷(內含71個電子檔) ④康軒版112下國中2年級校用卷(內含71個電子檔) ⑤康軒版112下國中3年級校用卷(內含58個電子檔) 以上總計6,349個電子檔,16.5GB (2)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①南一國中單冊卷A、B、C卷-1至3年級各科(內含331個PDF電子檔) ②南一國中數位商品(含補充資源全收錄)-1至3年級各科(內容8,767個電子檔) 以上總計9,098個電子檔,20.5GB (3)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國中112下各年級 校用卷、周邊補充學習單等教學資源共7,375個電子檔 沒收 抗告人提抗告。 本院就此部分撤銷原裁定,並諭知「說明」欄所示電磁紀錄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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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