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4年度,93號
CSEV,114,旗補,93,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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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93號
原 告 劉茂盛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鍾坤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部分地上建築物(面積約2平方公
)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
爭土地之面積為2平方公尺,且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為4,000元(計算式:2㎡×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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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