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振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市外桃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114年度
旗小字第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