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旗小字第172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被 告 黃啟軒
上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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