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765號
STEV,114,店補,765,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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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65號
原 告 CRUZ RAINER DE LOS REYES

PERALTA WEMAR CAVINT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秀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DE VERA CHINKY PEROL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00元(計算式:35,000元+50,000元=85,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
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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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