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煜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8元,應徵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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