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728號
STEV,114,店補,728,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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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2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珍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5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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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