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4年度,681號
STEV,114,店補,681,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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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上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明安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詠蓁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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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