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909號
STEV,114,店簡,909,20250909,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90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岳雲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
裁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
告不合法,原裁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