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469號
STEV,114,店簡,469,2025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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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簡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姚娥
訴訟代理人 謝昀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瑞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姚娥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瑞昌間請求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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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