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4年度,454號
STEV,114,店簡,45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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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賴奎吾

被 告 黃建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28號),本院於
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9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9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認鄰居即原告長期占用住處建物之公共空
間,遂心生不滿,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凌晨1時33分許,基
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原告放置其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00號1樓住處門口前鞋架上如附表所示共12隻鞋子取
走後,旋將上開鞋子棄置在安興路91巷圍牆外某處;上開鞋
子於事發後一周找到,鞋子均已壞掉,原告因此受有70,500
元之損失,並因處理報案、調查等事宜請假而受有工作損失
40,000元、支出往返警局、地檢署等機關之交通費用5,000
元,及調閱監視器畫面之費用2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
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後來有找回5隻鞋子,僅損失7隻鞋子,被告
係丟棄原告占用住處公共空間之老舊鞋子,原告所稱之鞋子
價值不符,鞋子受損與原告能否上班並無關聯;原告並未提
出鞋子費用、工作損失、交通費用及調閱監視器費用之相關
憑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
告於前揭時、地,毀損及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等事
實,業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簡字第2468號刑事簡易判決
認定被告犯竊盜罪在案,且被告於該案審理時坦承在案等情
,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被告亦當庭表示對該判決
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是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賠償項目,審酌如下:
 1.鞋子費用:得請求17,798元。
 ⑴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
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此觀民法第196
條、第213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甚明。而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本不排除民法第213條
至第215條之適用;是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⑵原告主張其因本件竊盜受有12隻之鞋子損失,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提供之現場照片可憑(見本院卷
第61至62頁),故堪認定。被告雖辯稱原告鞋子有尋回5隻
,故原告僅損失7隻鞋子云云,惟原告就此乃於本院審理時
陳稱:鞋子是在事發後一周找到,鞋子在土裡面都已經爛掉
,且警方將鞋子拿去進行指紋與DNA採證,已經都破壞掉等
語(見本院卷第82頁),核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和派出所警員之職務報告所載:有找到5隻鞋子及已對鞋子
進行採證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67頁),堪認原告所述為真
,而該5隻鞋子雖經找回,但既已因被告行為而毀損,自應
認被告仍須就此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所辯並非可採。
 ⑶茲分別就鞋子之各項費用認定如下。
 ①附表編號1至10之鞋子:得請求17,798元。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竊盜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10之鞋子損失,
業據其提出鞋子品項及購物網站價格查詢表為證(見附民卷
第11至15頁)。本院考量原告自陳上開鞋子已穿1至2年等語
(見本院卷第82頁),取其平均數1.5年作為原告使用上開
鞋子之時間,衡以一般人替換鞋子之期間約為3年左右,並
以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536‰計算,則原告上開鞋子扣除折舊
後之修復費用即分別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欄位所示
,是原告所得請求之此部分費用為17,798元。
 ②附表編號11至12之鞋子:得請求0元。
  原告雖主張其因本件竊盜受有如附表編號11至12之鞋子損失
,被告應賠償原告上開鞋子費用18,500元云云,惟就上開遭
竊鞋子品牌及價格為何,原告並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說明,
應認原告就此部分之舉證尚非充足,其請求並非可採。 
 2.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用:得請求0元。
 ⑴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
照)。 
 ⑵原告主張其因本件竊盜而需請假往返警局、地檢署與相關機
關,共受有工作損失40,000元及交通費用5,000元云云。惟
查,人民就訴訟所花費勞力、時間及金錢,不可一概認屬他
方應賠償之損害,原告欲循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
益,本需耗費相當時間、勞力及金錢,此為法治社會解決紛
爭制度設計所不得不然,原告為提出告訴、開庭所生之損失
乃為保護其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非損害回復所生必要費
用,與損害賠償係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之意旨不符,而與被
告之行為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自非
可採。
 3.監視器調閱費用:得請求0元。
  原告主張其為尋覓偷竊其鞋子之人而聘請專業人員調閱監視
器影像,共花費20,000元云云。惟查,原告於本件竊盜後業
已報案,並由警方進行案件之偵辦及調查,而原告並未說明
其有何另行聘用人員調閱監視器之必要,是其此部分主張,
難認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況原告就其所
支出之金額並未提出任何單據,亦自陳徵信社並未提供單據
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自難認其確有支出該筆費用,故
原告此部分請求,亦非可採。
 4.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即為17,798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係由刑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尚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定訴訟費用
額必要。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
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表:
編號 損壞物品 鞋子價值(新臺幣) 證據出處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Timberland Raeburn黑色鞋子1隻 6,840元 附民卷第11頁 2,323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6,840×0.536=3,666 第1年折舊後價值:6,840-3,666=3,174 第2年折舊:3,174×0.536×(6/12)=851 第2年折舊後價值:3,174-851=2,323 2 LOWA黑色靴子1隻 7,650元 附民卷第11頁 2,599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7,650×0.536=4,1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650-4,100=3,550 第2年折舊:3,550×0.536×(6/12)=951 第2年折舊後價值:3,550-951=2,599 3 Timberland Lincoln Peak黑色健行鞋1隻 6,200元 附民卷第11頁 2,106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6,200×0.536=3,323 第1年折舊後價值:6,200-3,323=2,877 第2年折舊:2,877×0.536×(6/12)=7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2,877-771=2,106 4 Timberland Nubuck棕色防水靴子1隻 10,536元 附民卷第13頁 3,579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10,536×0.536=5,647 第1年折舊後價值:10,536-5,647=4,889 第2年折舊:4,889×0.536×(6/12)=1,3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4,889-1,310=3,579 5 Timberland黑色皮革休閒鞋1隻 5,900元 附民卷第13頁 2,004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5,900×0.536=3,162 第1年折舊後價值:5,900-3,162=2,738 第2年折舊:2,738×0.536×(6/12)=734 第2年折舊後價值:2,738-734=2,004 6 MERRELL GORE-TEX登山鞋1隻 4,482元 附民卷第13頁 1,523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4,482×0.536=2,402 第1年折舊後價值:4,482-2,402=2,080 第2年折舊:2,080×0.536×(6/12)=557 第2年折舊後價值:2,080-557=1,523 7 Camper深咖啡色帆船鞋1隻 4,959元 附民卷第13頁 1,684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4,959×0.536=2,6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4,959-2,658=2,301 第2年折舊:2,301×0.536×(6/12)=617 第2年折舊後價值:2,301-617=1,684 8 LOTTO足球鞋1隻 1,440元 附民卷第15頁 489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1,440×0.536=7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1,440-772=668 第2年折舊:668×0.536×(6/12)=1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668-179=489 9 SKECHERS藍色布鞋1隻 2,710元 附民卷第15頁 920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2,710×0.536=1,453 第1年折舊後價值:2,710-1,453=1,257 第2年折舊:1,257×0.536×(6/12)=337 第2年折舊後價值:1,257-337=920 10 Crocs黑色拖鞋1隻 1,680元 附民卷第15頁 571元 以使用1.5年計算。 第1年折舊:1,680×0.536=9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680-900=780 第2年折舊值:780×0.536×(6/12)=2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780-209=571 11 義大利手工皮鞋1隻 15,000元 無 0元 原告並未提出鞋子品牌及費用之證據,舉證不足。 12 一般皮鞋1隻 3,500元 無 0元 原告並未提出鞋子品牌及費用之證據,舉證不足。 合計 17,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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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