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救字,114年度,11號
STEV,114,店救,1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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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A女
相 對 人 李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4年度店簡字第1037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查聲請
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查
,且其訴訟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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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