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4年度,897號
STEV,114,店小,897,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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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店小字第89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嚴偲予
被 告 葉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9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15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
之;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原
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松延洋介,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矢持健
一郎,並聲請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本件除下列有關本院勘驗加油站洗車機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
,以及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四、本院勘驗加油站洗車機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如下(兩段監 視器為不同角度拍攝,時間設定有時間差),有本院勘驗筆 錄及翻拍畫面在卷可查:
 ㈠檔名「人員指揮往前」部分:
  於畫面前段可見洗車機輸送帶緩緩移動,將被告車輛往前輸 送,被告車輛移動於15時48分04秒時,輸送帶及被告車輛均



停止移動,於15時48分31秒加油站工作人員手指前方要求被 告向前行駛,但於15時48分33秒被告車輛突然倒退與後方物 體碰撞後停止。
 ㈡檔名「洗車過程」部分:
  於畫面前段可見輸送帶緩緩移動,將被告車輛往前,於15時 間48分04秒,輸送帶以及被告車輛均停止移動,於15時48分 30秒左右輸送帶稍微前移,於15時間48分33秒被告車輛突然 倒退(輸送帶未移動),被告車輛並於15時48分36秒撞擊後 方之原告保車。
  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車輛當時碰撞原告保車,係因被 告不慎將車輛打為倒車擋並倒車所致,而洗車機通常為向前 行駛接受機車清洗,並無倒車之理,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 被告竟不慎將車輛倒車致撞擊後車,其過失甚為明確。五、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 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 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 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415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附表一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註1) 事故日期 耐用年限 已使用時間 (註2) AXF-1638 107年6月15日 112年4月15日 5年 4年11月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新臺幣)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新臺幣) (註3)(A) 估價單所載工資費用(新臺幣)(B) 估價單所載塗裝費用(新臺幣)(C)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A+B+C) 50,450元 5,293元 8,200元 3,800元 17,293元



註1: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註2:未足1月以1月計。
註3:計算式見附表二。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0,450×0.369=18,616第1年折舊後價值  50,450-18,616=31,834第2年折舊值    31,834×0.369=11,747第2年折舊後價值  31,834-11,747=20,087第3年折舊值    20,087×0.369=7,412第3年折舊後價值  20,087-7,412=12,675第4年折舊值    12,675×0.369=4,677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675-4,677=7,998第5年折舊值    7,998×0.369×(11/12)=2,705第5年折舊後價值  7,998-2,705=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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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