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小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駿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蕭駿侑與被上訴人即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
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
為新臺幣(下同)98,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