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司補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黃嫻靖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陳彥樺律師
李宇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玉梅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
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