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調字,114年度,17號
SSEV,114,新簡調,17,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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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
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新市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全部)。
二、提出①被繼承人張銘亨、張林秀吟張嘉芬之父母)之除戶
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
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③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④被繼承人張銘亨、張林秀吟遺產清
冊,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黃榮呼之全部遺產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相對人對被繼承人張銘
、張林秀吟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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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