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594號
SSEV,114,新小,594,20250923,1

1/1頁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59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劉价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594號(即114 年度新小調字第
614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9 月23日上午09時
5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