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4年度,445號
SSEV,114,新小,445,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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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新小字第4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黃暐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新小字第445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9 月10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328元,及其中新臺幣67,089元,  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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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