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酬金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804號
SSEV,113,新簡,804,20250915,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804號
原 告 林祈福
被 告 劉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新市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委任原告為告訴代理
人,現已偵結,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23806號
起訴,依臺南律師公會章程記載偵查案件報酬為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另被告於113年1月22日委任原告聲請假執
行,依上開章程記載民事案件報酬為100,000元。又被告於1
11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12,04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求上
開金額,惟被告均未清償。爰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二、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雖以前情提起本件
訴訟,惟於訴訟繫屬中另具狀表明免除被告上開全部債務,
足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業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依上開規
定,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