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歐陽悅姍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
劉興峯律師
被 告 施余興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13號事件為本訴
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查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判決確定,爰依首開
法律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續行訴
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