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480號
TLEV,114,六簡調,480,2025093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林素女
代 理 人 黃金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XX」、「黃XX」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雲林縣○○鎮○○段0000 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應補正被告「黃XX」、「黃XX」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應補正起訴狀之簽名。
四、上開所提補正後之民事起訴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