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楊進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榮聯陶
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聲請人固主張塗銷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設定之
抵押權設定,惟聲請人提出之清償證明所載本金最高限額為
新台幣(下同)100萬、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為南地登埤
字第000735號,此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金最高限額為20萬
、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為:南地登埤字第000623號,兩
者並不符,聲請人應陳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何?
並提出相對應之清償證明、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記載他項
權利全部)到院。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應詳實記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原告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擔保債權總
金額。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準,如系爭不動產價額(公告土地現值)少於所擔
保之債權額時,則以系爭不動產價額(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故聲請人應以兩者最低之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起訴。
四、另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廢止
登記,有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公司既經廢止,
即無從為適格當事人,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
狀補正適格之當事人,否則依法駁回其訴。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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