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428號
TLEV,114,六簡調,428,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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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陳品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郁萍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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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