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約定(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4年度,402號
TLEV,114,六簡調,402,202509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劉欽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嘉鴻等人間就履行約定事件,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調解事
項之聲明,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

三、聲請人應按本件調解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調解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