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3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俊煌 住新北市淡水區崁頂里新市○路○段0 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六簡字第311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淡水區崁頂里新市○路○段000號7樓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