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65號
原 告 劉冠馳
章佩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