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4年度,239號
TLEV,114,六簡,239,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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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林阿真
林慧婷
林慧茹

進祿
林進慶
林威志


林郁辰
林鴻德
陳韋臻
陳韋丞
林金鳳
受告知訴訟
人即被代位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4時3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林威
志及受告人林育宏均要聽判,而被告林威志現於法務部○○○○
○○○○及受告人林育宏現於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為配
合上開看守所及監獄遠距時間,認有變更宣示判決宣判期日
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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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