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六簡字第221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被 告 陳潓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於庭期請假,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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