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4年度,206號
TLEV,114,六簡,206,2025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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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余敏男
被 告 Balasabas Charmae Lopez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45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
  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
  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
  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復按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
  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
  第99條亦有明文。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
  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
  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
  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被告為外國籍人士,揆諸
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
訴訟文書自應以菲律賓文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
之要件,然原告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
知書菲律賓文譯本,自未有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除應補繳裁
判費外,並應補正蓋有翻譯社大印之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
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菲律賓文譯本一式
兩份,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查詢表、收文資
料等件附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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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