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雯倩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91元(本金及計至聲請支付命令前
一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聲請人於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聲請人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