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張名棨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張名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2,700元,應繳裁判費1,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