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吳泓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在娟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 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 範圍)必須明確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請求被 告應接受法律制裁等語,未明確具體,且不適於強制執行, 聲請人自應更正為較妥適之聲明(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台幣○○○元及利息)。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