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4年度,390號
TLEV,114,六小調,390,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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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陳秋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RAN VAN C即陳文強DANG HUU TANG即鄧
友增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
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
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
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
定之結果,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
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
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復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
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
,須使相對人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
相對人有了解可能性,如相對人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
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為外籍人民
,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相對人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
,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越南文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
應備之要件,然聲請人起訴並未提出此部分之起訴狀及言詞
辯論通知書越南文譯本,自未有合,聲請人應補正蓋有翻譯
社大印之⑴民事起訴狀、⑵言詞辯論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
,由本院填具)一式兩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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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