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220號
TLEV,114,六小,220,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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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2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陳柏翰
被 告 洪怡婷林怡婷林婉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46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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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