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19號
原 告 黃善莛
訴訟代理人 陳怡頻
被 告 高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
2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127號),業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97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