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4年度,204號
TLEV,114,六小,204,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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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204號
原 告 郭彥嘉
被 告 蘇宥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2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20號),業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12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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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