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審裁字,114年度,1085號
JCCC,114,審裁,1085,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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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85 號
聲 請 人 吳翰昇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54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 及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94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三)未審酌警察製作筆錄時無全程錄音、錄影,逕行 作成對聲請人不利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等規定,並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系 爭判決一論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 6 罪刑,嗣經系爭判決 二駁回聲請人提起之上訴,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 系爭判決三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 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 摘確定終局判決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衡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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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