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73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86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之 1、第 49 條之 3、第 102 條及第 176 條等規定(下併 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之疑義,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 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牴 觸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保留等原則 而侵害其憲法上權利云云,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 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 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