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32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審裁字,114年度,1072號
JCCC,114,審裁,1072,20250924

1/1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72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32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32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之聲請,惟系爭裁定提及已 逾越聲請法定期限部分,聲請人經詢問律師後,認已用盡救 濟程序,應得提起憲法訴訟;且聲請人並非口說無憑、僅憑 主觀見解,而係已提出諸多證據,因此請求憲法法庭廢棄系 爭裁定,改判受理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開憲法訴訟 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 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