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4年度,974號
CHEV,114,彰補,974,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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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廖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
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7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按當事人間若無專屬管轄之情形,亦無合意管轄時,應回歸
普通審判籍之適用。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
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臺
北市信義區,倘原告主張應由本院管轄,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本件完整之保險契約書及本院具管轄權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完整南山人壽保單號碼第000000000-0保險契約、康復醫
療健康保險附約-2計畫之契約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
模糊不清等情形)。
㈡提出於何時向被告請求理賠之申請書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㈢提出被告拒絕理賠之完整相關證據資料。
㈣是否曾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向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如有,應提出評議相關資料影本。
四、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4萬5,487元 1 利息 7,000元 113年11月5日 114年8月24日 (293/365) 10% 561.92元 2 利息 7萬8,410元 114年2月5日 114年8月24日 (201/365) 10% 4,317.92元 3 利息 7萬9,273元 114年2月27日 114年8月24日 (179/365) 10% 3,887.63元 4 利息 8萬804元 114年3月21日 114年8月24日 (157/365) 10% 3,475.68元 小計 1萬2,243.15元 合計 25萬7,730元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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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