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4年度,1024號
CHEV,114,彰補,102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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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柯椿良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李**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原告請依陳報資料具狀補正
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及其等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籍圖
、異動索引。
㈡提出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異動索
引。
㈢請以地籍圖標示系爭地上物占用位置、面積等情形。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之正
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地籍、建物登記謄本
、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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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