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4年度,369號
CHEV,114,彰簡,369,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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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簡字第369號
原 告 黃建文
被 告 盧泓
訴訟代理人 張嘉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以原告對被告負有返還出資額債務(下稱系爭債務)義務
為由,持本院113年促字第13132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執行原告財產(
即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0號),並經本院分別囑託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725號)、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37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
年度司執助字第3480號)執行原告財產(下合稱系爭執行事件
),現系爭執行事件尚未終結。本件原告否認有積欠被告系
爭債務,因兩造本為合夥關係,經營共同事業扭盲玩具店(
下稱系爭合夥),原告就系爭合夥之店面除本身出資額外,
尚支付如附表一所示及新增設備費用相關營業成本,被告既
為合夥人,自應就相關成本分擔半數,然系爭合夥事業扣除
上開相關支出成本後,現尚無盈餘,仍處於虧損狀態,且兩
造迄今尚未就系爭合夥財產進行結算,被告自不得向原告請
求返還其全部出資額,被告所持系爭支付命令債權應不成立
。兩造已於113年10月22日合意被告退出系爭合夥,系爭合
夥事業已經消滅,新臺幣(下同)15萬元的部分是被告自己
算給原告看,原告認為要撤資的話,是要拿走設備,而不是
拿錢,且被告當初沒有拿出足額的一半出資。
 ㈡原告就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紀錄(下稱系爭對話)形式上真正不
爭執,惟原告否認對話紀錄之實質證明力,因系爭對話內容
僅就兩造所成立之系爭合夥,原告之出資額若干進行討論,
並未就系爭合夥進行了結、清償債務及就餘存財產進行分配
等事項為討論,自難認兩造就系爭合夥已達清算之合意。且
倘若系爭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兩造自應均就不
足清償之額,連帶負清償責任。而系爭對話中,原告就系爭
合夥確已先行支出相關成本,該等費用均係原告先行代墊投
入系爭合夥,且此部分迄今尚未與被告進行結算。縱原告曾
於系爭對話表明願意分期償還被告15萬元,然此部分充其量
僅能證明原告對於被告就系爭合夥之出資額為15萬元不爭執
,並無從證明原告即自甘承受系爭合夥所負上開債務之全部
,原告亦堅決否認之。衡以系爭合夥事業成立僅4個月餘,
被告因其個人因素向原告表明欲退夥,且系爭合夥自經營起
迄至被告聲明退夥之時止,既仍處於虧損狀態而無盈餘,被
告請求原告返還其出資額全部,自屬無據,更遑論原告僅係
系爭合夥之合夥人,被告請求返還之對象應係以合夥清算時
之合夥財產為請求,而非原告個人財產。準此,系爭合夥既
未經兩造進行清算,且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債務尚應負擔,被
告主張得請求原告償還15萬元出資額,自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
 ㈢並聲明:
 ⒈確認被告持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132號支付
命令所載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106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案件(含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助字第1725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助字第837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14年司執助字第3480號)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  
二、被告辯稱:
 ㈠兩造於113年10月22日合意被告退夥,因系爭合夥事業之當事
人僅為兩造,兩造合意被告退夥後,僅剩原告一人,已不符
合合夥之成立要件,亦無從共同經營事業,系爭合夥事業不
能完成而有民法第692條第3款之解散事由,而需進行清算程
序,依實務見解及民法相關規定,進行清算之方式及決議得
由兩造自行約定,除非該約定違反強行法令外,自應依其約
定為判斷。而兩造實已於113年11月5日在LINE通訊軟體達成
如附表二清算結果之合意,即原告同意給付被告15萬元,付
款條件為自113年11月起,按月給付3萬元,直至全部清償為
止,故被告現自得依兩造之協議請求原告給付15萬元及利息
,本院應依兩造約定之清算方式及結果為判斷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前曾於113年6月11日合夥開店(店名「扭盲玩具店」
),於同年10月22日合意被告退出系爭合夥;嗣被告以原告
對其負有返還出資額債務為由,聲請本院獲准核發系爭支付
命令,並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
執行原告財產(案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600號)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付命令、執行命令(均影本)為證,並
經本院調取系爭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查核無誤,且為兩造一致
是認,上開事實信屬真實。
 ㈡原告主張系爭合夥尚未進行清算,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債務仍
應負擔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兩造已於113年11
月5日達成清算結果之合意,即協議由原告給付被告15萬元
,此有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即被證一)可證,原告自應
依雙方協議履行等語。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兩造間是否已
就系爭合夥進行清算。
 ㈢按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
不能完成者。民法第692條定定有明文。又合夥乃二人以上
互約出資之合夥人共同經營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
),合夥於存續期間至少須有合夥人二人,始足以維持合夥
之存在。是以,合夥存續期間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僅剩合夥人
一人時,因已不符合夥之成立要件,且其共同經營事業之目
的亦無從繼續,自應認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而有同法第
692條第3款所列歸於解散之事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474號民事判決意旨照)。經查:兩造已於113年10月22日
合意被告退夥,自此僅剩原告一人,依上開說明,應認系爭
合夥具解散事由,而需進行清算程序。
 ㈣次按基於私法契約自由原則,關於解散合夥契約進行清算之
方式,亦得由全體合夥人即兩造自行約定方式,除該約定違
反強行法令外,法院應依其約定為判斷。查,原告自承有與
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通訊,依兩造於113年11月5日對
話內容可知,原告同意給付被告15萬元,付款條件為自113
年11月起,按月給付3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此為兩造所
達清算合意內容,應同受拘束。原告同日並表示「…分潤才
能各半,我後來也沒有跟你收任何費用(房租/人事成本等
等),因為我怕一下子要讓你拿太多錢出來你會有顧慮,所
以前期我能cover就cover」,足見原告就營業分潤、房租、
人事成本等等項目均已列入綜合考量,其於起訴後復謂兩造
當時並未就系爭合夥進行了結、清償債務及就餘存財產進行
分配等事項為討論,難認兩造就系爭合夥已達清算之合意云
云,殊難憑採。
四、結論:兩造就系爭合夥財產既已完成清算,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521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
訴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論無涉,爰不逐一論敘。
六、負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一:原告主張系爭合夥事業支出成本明細 
編號 項目 期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員工薪資 113年7月 63,867元 時薪183元/小時。 4名員工,總時數349小時。 113年8月 44,744元 2名員工,總時數244.5小時。 113年9月 35,960元 2名員工,總時數196.5小時。 113年10月 32,208元 2名員工,總時數176小時。 2 店面租金 113年7月至同年10月 80,000元 每月租金20,000元 3 網路裝機費 1,599元 4 網路費 113年7月至同年10月 1,099元 5 裝冷氣工資 3,000元 6 軌道燈工資 1,000元 7 扭蛋機運費 8,000元 合 計 271,477元
附表二:兩造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113年10月20日 被告:就是最近其實我懷孕,沒辦法像當初說的幫你去巡店面,我現在覺得我們的合作模式比較像是我是初期的出資股東,所以我想說要不要就是把當初冷氣跟扭蛋機的錢退給我,然後我就退出這樣,因為我現在的狀況好像也沒辦法去顧太多這部分,畢竟店內事務我幾乎沒辦法處理,你覺得怎麼樣? 113年10月21日 被告:冷氣67000,扭蛋機78000,冷氣的發票我再給你去申請節能補助,至於扭蛋看你覺得應該要給我多少你再給我。 113年10月22日 原告:你當初跟我說妳懷孕了我就有考慮到今天的到來~也是要先跟你說聲恭喜,冷氣跟扭蛋機的錢可以退給你但是我目前沒辦法一次退給你,只能分期每個月給你一些這樣,畢竟這些都是投入這間店的成本,希望你能諒解。扭蛋的部分我就細算一下你帶來的扭蛋賣出去多少顆然後跟你對分這樣子,因為有用到店內的資源所以這個要分攤一下,不知道這樣子能不能接受。 被告:對分的部分我沒問題,用到店內的東西本來就該付費。分期有預計會分幾期嗎?我主要要把這筆錢拿去付我媽保險的墊繳,目前125萬多,我家五個小孩要平分,所以大概要25萬多,所以我才會比較著急跟你說這件事情,所以你看分幾期先跟我說,差額我再去借信貸。 113年10月24日 原告:我可能要禮拜日才有辦法給你答案!我還要算一下扭蛋部分然後才要研究一下分幾期然後一期給你多少。因為扭蛋部分大里那邊我都移回二林算庫存所以還要花一點時間加上最近辦比較多活動,請見諒!我會快點算好跟妳說。 被告:好阿再麻煩你 113年10月29日 被告:哈囉 有算好了嗎? 113年10月30日 被告:如果你需要幫忙算可以跟我說,然後我希望費用可以分三個月匯給我 原告:你有記你帶來的扭蛋款式跟數量嗎 被告:沒有耶 113年11月2日 被告:這邊應該是扣除成本之後再對分比較對,庫存你如果還要很久,你後面再給我,冷氣跟扭蛋機的部分要請你先分三期給喔,我自己也有金錢的壓力,這個月的再麻煩你10號以前給我,或是看你扭蛋部分家冷氣扭蛋機直接15萬,這樣你也不用算那麼久,因為我很趕著用錢,但你回訊息的速度偏慢,我會變得比較急躁,然後真的對分的話,是不是連你帶來的都要分一些給我,因為我也是出資者?已分潤考量的話應該要算到我一份,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希望可以好聚好散,我沒有要求很多,再麻煩你,處理的速度可以加快,不要給人不讀不回就不處理的感覺,我是真的急需繳保險,如果你有甚麼其他疑問也可以提出來講。 原告:因為你臨時要撤資,我這邊有很多事情都要變動,處理上會比較耗時間,加上我本身就有一間店的業務量要處理,都需要一段時間處理。然後因為你要求我要分三個月給你冷氣機跟扭蛋機的前這部分我也要評估過後才能決定是否能行,因為這些都是投入的設備成本,大里店也還需要營運下去,前三個月我也有給你看過營業額,所以等於如果一個月給你五萬元這樣子真的太多了。關於分潤的部分因為你自己的扭蛋沒有很多,大部分都還是我自己的扭蛋,所以可能就沒有辦法也分全部扭蛋的利潤。我知道你急需保險但突然提出撤資真的情況有點讓我措手不及,所以真的還要一點時間我才能好好決定該怎麼處理,請見諒。 被告:我也是十月份才收到消息我媽的保險已經無法再墊繳了,因為我大部分的閒錢都在這間店,如果三萬分五個月還可以嗎?我現在也在四處湊錢,我光一下子要生出25萬元也很困擾,也要跟你抱歉這部分。其實這家店當初的分潤模式都沒有講明白,扭蛋我帶的部分分潤給你沒問題,但我也是出資者,一開始我投入了這些基礎設備但我都沒有分到這家店的半點盈利,這樣說起來不也奇怪嗎?那等於我無償幫你出前期錢不夠的部分?這個你可能要想一下以後如果有打算跟其他人合夥的話會遇到的問題。因為你處理的方式很常兩三天沒回應,我這邊一直沒有你要處理的方向跟結果,我自然比較急躁的一直詢問,我也是被壓力逼著跑,也要請你見諒! 113年11月4日 被告:jojo奇幻冒險是你請我訂的,這套給我成本2250就可以了,售出歸你,其他稍微有記到的貓貓廚房、便虎記、熊貓湯匙、三麗鷗等待中,還有一些更久之前的就算了,如果要細查其他帶過去的可能要請工讀生看一下卡紙後面有寫的。 113年11月5日 原告:(表格)這是你帶來扭蛋的部分有出售的,這個我有親自去看了,其餘沒打的就是沒有售出,我能體諒你的難處,只是有些東西已經規劃好,所以我也很難一下子給你這麼多錢,三萬可以先分五個月給你沒問題,分潤的部分其實應該是我們扭蛋機費用各半然後扭蛋費用也各半,這樣子我們分潤才能各半,我後來也沒有跟你收任何費用(房租/人事成本等等),因為我怕一下子要讓你拿太多錢出來你會有顧慮,所以前期我能cover就cover,我想說有點成績出來讓你再投入資金這樣子,所以不是我前期資金不夠拉你進來補,這點我之後會跟合夥人好好討論清楚!我最近會比較忙是因為我帳戶被鎖所以錢都被卡住,加上家人住院然後有新的平台來邀約合作,所以會比較晚回訊息,這點真的對你很抱歉。 被告:那就約定每個月10號給3萬,從11月開始到114年3月。我覺得可能我們在營運上都沒有講清楚會比較容易產生誤會,也謝謝給我機會參與一家店的事宜,之後費用再麻煩你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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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